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3-08-08 浏览次数 :517
王女士是一名保洁员,在1997年12月的时候,王女士体检考核各项都合格,就与吴忠保洁公司限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。在1998年1月的时候,王女士突然生病,这种病住院两个月花费5000多块钱,王女士出院以后,保洁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到王女士说:“因为你是在试用期内生病的,而且这么长时间没有工作,试用期内,我们是可以解除合同的,所以不好意思,我们不能录用你。”
这个保洁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,王女士非常生气,因为自己现在已经好了,而且自己各项考核都是合格的,那怎么就不予录用了呢,于是王女士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。
找保洁成都保洁公司评析:从法律角度来说,这家保洁公司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,是有违法行为。表面上看,用人单位是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合同。但是约定的试用期,是违反合同的。劳动合同期限这里是两年。按照法律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,不满三年的试用期,是不得超过两个月的。再有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,当时是体检合格的,所患疾病也不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有,而是后来得的,最后王女士出院的时候她是已经治好了,治好了对从事的工作没有影响,所以吴忠保洁公司不应该以试用期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